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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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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二、办理对象

1、患者本人或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及公安司法机关

三、办事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事处介绍信、学生证等);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者,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的,应当出具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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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医院医务科

办理地点:医院时珍楼四楼427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4:00——17: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7-443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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